发布时间:2025-02-07 21:19:05
提取公积金的方法如下:
1、购房或建造自住住房时,可提取公积金。
2、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时,可提取公积金。
3、离休、退休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,可提取公积金。
4、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,可提取公积金。
5、有房贷利息在偿还时,可提取公积金。
6、丧失劳动力或发生重大事件时,可提取公积金。
7、超过五年没有工作时,可提取公积金。
8、租房费用超过家庭收入一定比例时,可提取公积金。
9、是国家低保或特困户时,可提取公积金。
公积金的使用范围:
1、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用住房;
2、偿还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用住房的贷款本息;
3、租赁自用住房;
4、离退休时提取;
5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提取;
6、出国定居时提取;
7、职工本人死亡,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;
8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综上所述,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包括购房建房、偿还房贷本息、退休或终止劳动关系、丧失劳动能力、房贷利息偿还、重大事件影响、长期失业、租房经济负担过重以及属于国家低保或特困户等多种情形。
【法律依据】:
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
第二十四条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:
(一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
(二)离休、退休的;
(三)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
(四)出境定居的;
(五)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;
(六)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。
依照前款第(二)、(三)、(四)项规定,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,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。
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,职工的继承人、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;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,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。
第二十五条
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,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,并出具提取证明。
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人;准予提取的,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。